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曲公交证字(2014)第12014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诉人诉称该事故证明的事实部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证明。经审查,王**所起诉的道路事故证明,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等所作出的事实证明,其性质属于法律上的证据,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故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