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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请求撤销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2015)曲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曲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曲公交证字(2014)第12014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诉人诉称该事故证明的事实部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证明。经审查,王**所起诉的道路事故证明,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等所作出的事实证明,其性质属于法律上的证据,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故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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