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等诉被告隰县人民政府、隰**委员会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诉隰县人民政府、隰**委员会,第三人隰县龙泉镇瓦窑坡村民二组、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请求撤销隰县人民政府,第04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四原告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受理后,2015年1月15日开庭前一日王u0026times;u0026times;病故,儿子王u0026times;u0026times;要求继续开庭审理,经合议庭征求其他子女意见,王u0026times;u0026times;其他子女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出庭。依法由合议庭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委托代理人申u0026times;u0026times;,被告隰**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乔u0026times;u0026times;,第三人隰县龙泉镇瓦窑坡村民二组法定代表人贠u0026times;u0026times;(下午出庭)、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及其委托代理人刘u0026times;u0026times;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法定代表人及隰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元月25日原告父亲(已故)与瓦窑坡村民二组签订了瓦后字第048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瓦二组洞子渠土地2.8亩,川地1.4亩,承包费每年126元,承包期限三十年,并经城关经营管理站鉴证。2014年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诉王u0026times;u0026times;返还土地一案交换证据过程中,发现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瓦二组鉴订了瓦后第049号1.4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年限为三十年,04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限为十年,两者使用权期限严重不符,该经营权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支持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诉讼请求。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称1.4亩土地是父亲自愿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耕种,04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称049号证书合法有效,是父母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土地,法律应予保护。

被告辩称

被告**委员会辩称:1999年农村土地延包是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进行操作的。2004年1月1日实施的u0026ldquo;办法u0026rdquo;对以前颁发的证件有规定,我们发证是依据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证件,每个村民都享有土地使用权,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有本村户口,应当有本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土地承包期限内承包人死亡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04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

第三人瓦窑坡村民二组辩称:我只知道81年分地时,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10亩土地包括王u0026times;u0026times;,其它情况不知道。王u0026times;u0026times;合同村民小组也没有存根,只是老干部留下一本记事本记录。

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辩称:同意被告代理人意见,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期已超过。1999年鉴定合同承包费减少,王u0026times;u0026times;知道内容并签名字,现在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原告提供不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合同书。96年父母把1.4亩土地给我耕种时全家人都知道。母亲去世后我和两兄弟协商出了800元和一付寿木材料,当时就讲清1.4亩土地归我。99年办理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父亲都亲自到场,符合当时政策。政府颁发049号证书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原告与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系兄妹关系,均为王u0026times;u0026times;子女。1996年王u0026times;u0026times;将后坪1.4亩土地给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耕种。1999年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一起去当时的村干部张u0026times;u0026times;家办理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来两次征地都是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通知妹妹王u0026times;u0026times;签字领钱的。现该块土地已被征收开发。王u0026times;u0026times;1989年办理的名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身份证现已过期作废。2006年母亲去世后,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与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平均承担了800元现金及一付寿木材料全家人都知道,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丈夫当场表明1.4亩土地和儿子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再无关系。2008年王u0026times;u0026times;占地四分修建平房居住,并向村民二组交占地费2000元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四原告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诉女儿王u0026times;u0026times;返还土地一案中发现王u0026times;u0026times;049号证书,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诉讼期间王**u0026times;u0026times;病重并留有影像资料及公证书将争议土地留给儿子使用。三个女儿认为父亲病重期间影像资料及公证书不是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她们没有一个女儿在场,是父亲受人指导的作为,女儿不认可影像资料及公证书。庭审中证人雷u0026times;u0026times;出庭作证王u0026times;u0026times;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1.4亩土地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现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提供不出王**本人持有的那份合同,只提供经管站档案里那份涂改后的合同,但合同有王u0026times;u0026times;本人签名。二原告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对合同涂改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推翻该合同。也提供不出王u0026times;u0026times;本人持有的那份合同。

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048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049号;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证明;

5、影像资料(公正内容)。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049号合同1.4亩土地与048号合同1.4亩土地属同一土地,2014年12月24日瓦窑坡村民小组证明1.4亩土地四至清楚是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2014年12月25日瓦窑坡村民小组证明公章u0026ldquo;一组u0026rdquo;u0026ldquo;二组u0026rdquo;的问题。影像资料说明王u0026times;u0026times;真实意思。被告与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均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048号合同是档案复制件。本人持有的原合同未提供出来,视为举证不力。影像资料女儿们均不认可,老人在病重期间录像不是本人真实意思,从影像资料看公证为一人操作,不符合公证的合法性。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土地承包合同当及人以外的不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

3、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书;

4、司法解释;

5、土地承包法;

第三人村民小组提供下列证据

81年分地记录复印件。

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提供下列证据

1、户口登记表;

2、雷u0026times;u0026times;证明材料;

3、任u0026times;u0026times;证明材料;

4、汪u0026times;u0026times;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通过质证对被告单位提供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没有异议。原告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认为049号合同程序违法,侵害了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利益。81年分地记录明确有王u0026times;u0026times;份额。被告及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质证048号合同涂**u0026times;u0026times;是清楚的有他本人签字,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都单立户口分别享有自己的土地。雷u0026times;u0026times;证明材料说明王u0026times;u0026times;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1.4亩土地印证了049号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任芳莲证明承包费一直未交。汪家沟村民小组证明该小组未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分过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6年王u0026times;u0026times;将本村后坪1.4亩家庭承包土地分给女儿王u0026times;u0026times;耕种。1999年又亲自和女儿王u0026times;u0026times;(户口在本村),王u0026times;u0026times;去二组组长张u0026times;u0026times;家签订承包合同手续,符合当时政策,该行为本院予以认可。2014年王子明病重期间诉女儿王u0026times;u0026times;返还土地,随后又起诉撤销王u0026times;u0026times;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案审理中王u0026times;u0026times;去世。儿子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继续支持父亲的诉讼请求。女儿王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不同意撤销第三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证件,对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提出撤销04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音像资料和公正书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病重期间的音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正书程序不合法。对1999年县政府颁发给王u0026times;u0026times;《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是其父亲王u0026times;u0026times;当时的真实意思,本院应予支持。依据《行政诉讼法》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