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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翼城县人民法院(2015)翼行收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列翼城县隆化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其在诉状中称,隆化**村委会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填沟建房改变了地形及排水流向,导致雨水蓄积,将其责任田和水井损坏,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上诉人自2013年7月5日以来多次向隆化镇政府反映此事,要求依法处理,但至今未果,故起诉要求隆化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紫琴村委会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地形及排水流向,并承担侵权责任。翼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宋**以紫**委会侵权为由要求隆化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不予立案。宋**不服,上诉至本院,并上诉称,紫**委会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并对他人造成侵害,请求判令隆化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紫**委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宋**提交的起诉状及上诉状,其认为紫**委会的填沟建房行为将其责任田和水井损毁,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上诉人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隆化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不予立案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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