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不服被告太谷**警察大队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武**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季**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太谷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眭军文与昔阳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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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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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限公司诉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