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太谷**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不服被告太谷**警察大队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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