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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柳**因诉祁县农**理中心履行送达义务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柳**上诉称,续环亮因与上诉人有土地承包纠纷,申请至祁县农**理中心要求开庭,但祁县农**理中心开庭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至今未给上诉人送达仲裁裁决书,2015年4月22日续环亮因与上诉人返还土地补偿款一案在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续环亮提供祁县农**理中心给上诉人送达仲裁裁决书的查询函,证明已经给上诉人送达,但上诉人至今未收到仲裁裁决书,因此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祁县农**理中心履行给上诉人送达仲裁裁决书的法定义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要求祁县农**理中心履行送达仲裁裁决的法定义务,属于祁县农**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赋予其解决相关特定纠纷职权,作出裁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送达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综上,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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