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等463名原油泵油嘴厂职工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6日,本院收到以杨**、李**、李**、孟**为诉讼代表人的原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463名职工递交的行政起诉状,现起诉人已将起诉状内容补正完毕。起诉人请求法院撤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4日作出的呼政土字(1999)136号《关于对内蒙古大力房屋建**限公司拨用土地的批复》,撤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颁发的呼国用(2001)字第8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人认为,根据呼和**人民法院(1997)呼经破字第117号裁定书和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油泵油嘴厂国有资产处置的决定,足以证明原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破产后剩余资产全部用于安置并分给了该厂职工即起诉人的事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呼政土字(1999)136号文将起诉人所享有的用于参股重组再就业的国有土地划拨给内蒙古大力房屋建**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使用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行政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呼政批字(1998)5号文批复”未能实施,造成了用于起诉人参股重组,组建新企业,上岗再就业的生产厂房被内蒙古大力房屋建**限公司非法拆除,原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破产后剩余资产被非法占有的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原占有使用的划拨土地因该企业破产应当依法由政府无偿收回。依照该条例,该土地不属于企业破产资产,原企业职工对该土地不享有财产权利。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在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破产后收回土地,再行处置土地的行为不影响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与起诉人即原呼和浩特市油泵油嘴厂职工没有利害关系。故起诉人要求撤销呼政土字(1999)136号《关于对内蒙古大力房屋建**限公司拨用土地的批复》和呼国用(2001)8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李**,李**,杨**、孟**等463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