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8日本院收到李**、郝**、张**的起诉状,认为巴彦淖**委员会没有公开对起诉人实施劳动教养、行政拘留、黑监狱所依据的信息违法,请求依法公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巴彦淖**委员会所在地为临河区,管辖法院应在临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郝**、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