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郝**、张**与巴彦淖**委员会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8日本院收到李**、郝**、张**的起诉状,认为巴彦淖**委员会没有公开对起诉人实施劳动教养、行政拘留、黑监狱所依据的信息违法,请求依法公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巴彦淖**委员会所在地为临河区,管辖法院应在临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郝**、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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