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不予受理信访事项一案,不服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诉称,2015年5月20日,公安河灌分局20多名警察,带着总干管理局及林场职工用推土机要毁坏其在红星村四组铁路南、总干渠北开垦的荒地上栽植的果树苗,其去理论,被几个警察殴打,致左小腿骨折,但只支付两天医药费。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3日接收上诉人王**的信访控告材料,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转批,又在内蒙古公安厅督办后,依然没有给其一份书面处理意见。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2015)临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