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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贺**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贺**因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贺**与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贺**上诉称,2013年8月16日,其二人到政府反映问题,被保安殴打,人身权受到了侵害,申请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拒绝履行,并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保护其二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辩称,案件终止决定是程序行文书,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本案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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