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袁**与乌拉**业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金付、袁**因申请保护财产权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贺金付、袁**上诉称,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撤销(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金付、袁**所诉事项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且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