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关于落实范**经济适用住房及低保的承诺》是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息访保证书》也非协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