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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与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刘*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贺**上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经纬公司故意切断其家供电线路的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理,造成其上访,并屡次对其进行拘留。被上诉人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请求撤销(2015)乌前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并予以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辩称,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故不是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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