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锦旗独**民委员会诉杭锦旗人民政府等不服土地征收行政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诉被告杭锦旗人民政府、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独贵塔拉镇沙日召嘎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不服土地征收一案时,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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