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诉被告杭锦旗人民政府、独贵塔拉镇人民政府、独贵塔拉镇沙日召嘎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鄂尔多斯**有限公司不服土地征收一案时,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杭锦旗独**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原告孟**、乌拉诉被告鄂前旗公安局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达坝席利嘎查哈达不拉社与被告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准格尔旗**村份子地社与被告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袁**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贺**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袁**、贺**与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