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鱼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人口和计划生委员会所作的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上诉人景鱼不服《巴彦淖尔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果通知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请求撤销《巴彦淖尔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果通知书》,并作出鉴定结论无效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