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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鱼与巴彦淖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事故鉴定小组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鱼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临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巴彦淖尔市人口和计划生委员会所作的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上诉人景鱼不服《巴彦淖尔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果通知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请求撤销《巴彦淖尔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果通知书》,并作出鉴定结论无效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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