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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新宾满族**理局城建吊销经营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鹏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建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鹏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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