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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与国土资源太平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卜*田诉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太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15)太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太平分局不具有政府机关法人资格,是阜新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未授予阜新市国土资源局太平分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及对政府信息是否予以公开进行告知的职责和义务,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应为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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