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许*香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已由阜新蒙**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阜县行告字第2号行政判决。许*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起诉人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因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对许**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案件,阜新蒙**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阜蒙县人民法院应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阜新蒙**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