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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周**行政不作为立案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6日,起诉人周**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诉被告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为起诉人找回被盗的五枚军功章和东风牌手表一块。

原告诉称

起诉人周**诉称:2009年2月18日,我家被盗。案发后我向被告报案。2009年2月27日,被告将盗窃犯庄利军抓获,但被告未及时将我被盗的五枚军功章和东风牌手表一块追回。我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职责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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