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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与被告昌图县老四平镇丰产村村委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常xx诉状,请求法院判决xxx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两年没种地的土地收益款及医疗费、交通费等,将刘家组的30亩地归还常家组。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xxxxxx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常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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