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常xx诉状,请求法院判决xxx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两年没种地的土地收益款及医疗费、交通费等,将刘家组的30亩地归还常家组。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xxxxxx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常xx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