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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东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包成侵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东丰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9月1日颁发给第三人包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与第三人包成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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