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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鸡东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原告李**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对2010年8月16日鸡东县监察局、鸡东县人事局作出的《关于李**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服,请求本院立案。因鸡东县县长刘*于2010年10月11日在《关于李**申诉问题的处理意见》批复u0026ldquo;请按规定进行办理u0026rdquo;,故原告起诉鸡东县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处理意见中的各项不予补偿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原系黑龙江**业管理局工作人员,鸡东**管理局于1993年4月17日向鸡东县监察局作出的请示以及对李**的纪律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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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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