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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贪污、诈骗,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张**、张**、张**、白某某、张**、侯某某、李**、肖某某、唐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李**、张**、张**、张**、白某某、张**、侯某某、李**、肖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取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夏**请求对牙克石某某种场二分场历年盈亏情况进行审计鉴证,检察机关并已委托相关机构对牙克石某某种场二分场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评估鉴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新证据情况,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4)牙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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