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贝**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328号上海贝**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判决判令,广州**有限公司向上海贝**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0173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6.42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54004.1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从广州**有限公司于中国工**区东区支行开设的账户内扣划人民币39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及控制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贝**有限公司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广铁法执字第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贝**有限公司发现被广州**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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