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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政局与广州白**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1792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广州白**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连同案件受理费共计1482953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7年3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2008年6月24日,广东**民法院做出指定决定书将此案指定给广东省**民法院执行,广东省**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14年12月12日,广东**民法院将此案指定回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1792号案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公安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在本地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经采取了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17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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