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曾伟*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邓*与被执行人曾伟*仲裁一案,广**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9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方邓*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10170元。

执行中,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曾伟*住所地的广东省**民法院调查及在广州市的房管、车管、工商部门、广**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后,采取了以下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曾伟*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曾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碧海岸花园3栋1201室房产;3、不予办理广州**有限公司的股东曾伟*、广州东**限公司的股东曾伟*、广州市**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曾伟*的名称变更登记和不予办理涉及股东出资额变化内容的章程备案;4、将被执行人曾伟*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曾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20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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