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梁**、刘**、江**、曹**附带民事2015执3317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梁**、刘**、江希童与被执行人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与其他同案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共计48200.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及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以及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中法执字第3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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