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漆**与南充市**有限公司、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罗*、南充市**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划拨了被执行人罗*的银行存款6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931元,交执行费1569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南充市**有限公司已注销,其公司房产、土地已被统征、撤迁,本院依法在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冻结了南充市**有限公司撤迁赔偿款15万元。但因南充市**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一直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导致案件暂无法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嘉*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漆**已实现债权4931元,未实现的债权105069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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