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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湖飚歌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湖飚歌厅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湖飚歌厅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湖飚歌厅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湖飚歌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5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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