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科**告设计中心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宁波**告设计中心与被申请人宁波市**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宁**委员会作出的(2014)甬仲裁字第205号裁决,已于2015年3月3日生效,并于同年7月2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欠款47000元及逾期利息(起算日2013年12月31日)、仲裁费用2673元。

执行期间,本院于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予以履行。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宁波**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其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有关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浙甬执民字第162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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