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宁波市分行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银**宁波市分行与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甬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杨**应向申请人中国银**宁波市分行归还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29998.19元及相关费用。因被申请人杨**到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国银**宁波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其本人也一直联系不上,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布控措施。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且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也一直联系不上,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浙甬执民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