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瑞安市支行与郭**其他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市华鸿箱包有限公司、瑞安市**有限公司、浙江思**限公司、郑**、方*、方**、胡**、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期内利息367200元、逾期利息及复利,对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南路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思**限公司、郑**、方*、方**、胡**、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马屿镇双屿南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瑞国用(2010)第204-10号),本院已依法查封,因土地上建有一幢房屋,目前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方**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花园村陶峰街101号(产权证号:129403)的房产,被执行人郭**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安**厦202室(产权证号:00100582)的房产,均因已向银行设定抵押目前不宜处理;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温州**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3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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