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邓**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赔偿19804.73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邓**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邓**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2月7日,被执行人邓**尚欠申请执行人周**19804.7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周**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执民字第1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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