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邹*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决)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550元,尚未执行标的3055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1)邹*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