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青州**有限公司与宫**、赵**、李**、李**、庄**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赵**、李**、李**、庄**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笫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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