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于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此款于2014年1月22日前给付。二、原告张某某放弃向被告于某某主张其余款项权利。被告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0日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予以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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