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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赵**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16日,我与被告同居生活,同居前我给被告过彩礼款49000元,我们现已解除同居关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财物款4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44000元,摩托车和三金款11000元。现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物款49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返还原告赵**彩礼款3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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