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诉讼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周*与刘*,丁**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丰婉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与被告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潘**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长岭县人民法院:韩**与张**约财产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高福生与路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尹**与崔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