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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