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赵*与王**、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倪*、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朱**、李*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丰婉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滕某某与张*某、张*、王*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尹某某与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曹*与何*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