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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朱**、李*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李*、朱*乙因与被上诉人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顺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李*、朱*乙在收到丰县人民法院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超过7日仍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李*、朱*乙上诉,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其逾期未交,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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