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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黄*甲、黄*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铁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黄*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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