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铁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甲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黄*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黄*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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