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5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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