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男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男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男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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