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郝**与车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长**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彩礼款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郝**负担400元,由被告车*负担60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彩礼款3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交款30000元,用于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30000元,诉讼费6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缴纳执行费36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30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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