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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代理人诉称,2009年2月20日,经媒人xxx介绍,原、被告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4000元,见面礼1000元,压桌前1000元,装烟钱1600元,压婚衣和化妆品1600元。双方于2009年7月份解除婚约关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辩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经媒人xxx介绍订婚,订婚时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14000元,见面礼1000元,压桌钱1000元,压婚衣及化妆品1600元,装烟钱1600元。双方于2009年7月份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代理人陈述、媒人xxx、被告母亲xxx的调查笔录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应当予以返还。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张*彩礼款14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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