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付*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铁民初字第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付*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0年春节后,付*与李*甲经媒人孔*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同年正月初十,付*依照农村风俗去李*甲处传启,经李**之手给付李*乙彩礼66000元,并依照习俗退还付*1100元。后双方因琐事解除婚约,付*向李*甲催要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李*乙返还彩礼现金6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农村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在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或适当返还相应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不付涉及男女双方,也涉及两个家庭。本案中,付验给付彩礼的对象是李*甲,李*乙系李*甲的父亲,其实际接收了付*所给付的64900元彩礼。在婚约解除后,李*甲、李*乙对付*给付的彩礼均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遂判决:一、李*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付*彩礼款64900元;二、李**(李*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上诉人诉称

李**、李*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给付的66000元款项是赠予款,不应返还;2、是被上诉人先提出的解除婚约,按照口头协议,也不应返还;3、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哄骗至他打工的地方,强行逼迫上诉人与他同居有半月之久,之后被上诉人在网上辱骂上诉人,理应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青春损失费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4、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第一次开庭,上诉人到庭但被上诉人未到庭。11月30日第二次开庭,上诉人有事未到庭,原审法院就进行了判决,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付*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通过媒人介绍之前,并不相识,给付的66000元是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礼金,不是赠与;2、被上诉人并没有与上诉人同居生活,上诉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并无违法问题。

本院查明

二审时,上诉人李**、李*乙申请证人孔*到庭作证,欲证明上诉人付*的四奶奶曾通过孔*联系上诉人李**前往被上诉人打工处同居,以及男方提出结婚后,女方要求男方盖房或拿10万元留作以后盖房使用,而男方不愿意,致使双方产生矛盾的情况。经质证,被上诉人提出证人与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夫妻关系,其证言无法证明李**与付*有同居事实的意见。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付*经媒人介绍后,给付了李*甲人民币66000元,李*甲退还了1100元,从该款给付的时间、给付经过及给付目的看,符合当地习俗,应系付*为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李*甲的彩礼。李*甲、李*乙称该款系赠予款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付*、李*甲婚约的解除,系因男方提出结婚,女方继*要求男方建盖婚房或再给付10万元,但男方无法满足该条件造成,双方在缔结婚约后,未举办婚礼亦未共同生活,李*甲、李*乙应将彩礼返还。李*甲提出付*强迫其同居,造成其青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要求付*予以赔偿,对是否具有同居事实付*不予认可,证人孔*因与上诉人具有亲戚关系,且孔*的证言无法证实同居事实,李*甲要求青春损失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问题,经查,原审法院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通知10月25日开庭、11月13日通知11月30日开庭。10月25日付*本人未到庭,由其委托代理人刘**参加与李*甲、李*乙的调解,但未形成笔录;11月30日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李*甲、李*乙未到庭,原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上诉人李**、李*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