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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靳**,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08年12月16日,我与被告未经登记结婚,无子女。结婚前,我经介绍人给付被告彩礼款43500元,其中见面礼1000元、装烟钱2000元、第一次过礼3000元、衣服款2000元、第二次过礼30000元,金饰品款5500元。我与被告已经解除同居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43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飞辩称,2008年2月,我们经潘**介绍订婚,约定彩礼款70000元,原告用羊顶彩礼40000元,给我20000元,欠我彩礼款10000元。彩礼款我已经花没了,不同意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原、被告订立婚约,约定彩礼款70000元。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1000元、装烟钱2000元、衣服款2000元,彩礼款23000元,用羊顶彩礼款4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购买金饰品款5000元。2008年12月16日,原、被告同居生活。原、被告现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和金饰品款后,虽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款和金饰品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给付被告其他款项,应视为赠与,原告请求返还,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彩礼及金饰品款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6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37.50元;剩余33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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