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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张**与平二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平二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3月2日,原告经被告姑姑介绍与被告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给被告见面礼1000元、饭钱1000元,2009年3月12日,取礼时原告给被告彩礼款4000元、装烟钱6000元、衣服钱1000元。2009年4月初原告和被告解除婚约,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000元,此款于2009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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