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岭县人民法院:王**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经人介绍订婚,订婚后,给被告彩礼钱2000元、衣服钱1000元、买衣服花了600元,见面礼1100元、三金价值6600元,装烟钱4000元、买手机花650元、车钱及小孩钱700元,共计166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但经过媒人调解,我们已经私了,给原告返还7700元了,原告已经答应不再要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xxx介绍订婚。订婚后,原告给被告彩礼款2000元,衣服钱1000元、见面礼1100元、三金价值6600元,装烟钱4000元,共计14700元。后原、被告因故分手,经媒人手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700元,但该款返还时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再次返还财物款11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被告应当将财物款返还原告。被告虽已部分返还,但并未与婚约关系本人达成协议,原告父母亦未有原告授权,故被告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再返还原告财物款3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