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苗*甲、苗*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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